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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我与郭**于2006年4月25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赵**,现年8周岁。由于我与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二人婚后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不停,在今年无意中我发现郭**与其他男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二人已经很长时间保持暧昧关系,导致我下定决心与她离婚,现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我与郭**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女赵**归我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郭**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郭**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太小,不想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赵**与郭**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4月25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4日原、被告生有一女赵×2。赵**称其于2015年5月发现郭**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故于2015年6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郭**不认可与他人存在暧昧关系,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结婚至今已长达九年,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二人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但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对婚姻负责,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应协商解决。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和扶持,以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完整的家庭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更加有利。因此,现赵**、郭**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赵**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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