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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张**,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感情不和,未建立其真挚的夫妻感情,且双方长期异地分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一起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已经没有感情了。被告没有共同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5日,原告孔**(乙方)与被告赵**(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在证明人的监督下,自愿达成以下协议,甲乙双方保证共同遵守,如有异议双方在证明人监督下协议处置。一、甲乙双方自愿领取结婚证,领取证后双方实行分居生活,各自收入各自所有,各自支配,相互不得干扰对方的生活。二、甲乙双方及证明人共同确认在登记前甲方已存在不动产平房(300)平米及各种家具家用电器,以上财产全是甲方自己的私有财产,包括今后拆迁购置的楼房及屋内一切用品也属于甲方财产,乙方登记时没有带来任何财产,甲乙双方登记后也不发生共同财产。三、甲乙双方协议离婚时,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要求分配房产及私有财产,证明人必须对双方的不正当理由给予制止。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协议离婚时间与要求,如果乙方违反以上条例,乙方所偶财产归甲方所有,自签字之日起此协议生效。

2010年9月28日,原告孔**与被告赵**登记结婚。双方均称没有夫妻感情。被告赵**同意离婚。双方没有子女。原告孔**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补助款以及房屋,原、被告均认可上述财产不在二人名下,且拆迁的宅基地登记权利人是案外人王**。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结婚证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孔**与被告赵**感情基础薄弱,且婚后并没有建立起感情,现原告孔**要求离婚,被告赵**同意离婚,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孔**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补助款以及房屋,因双方在《协议书》中对财产有约定,且原告主张分割的财产涉及到案外人利益,本院无法解决。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另案解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孔**与被告赵**离婚;

二、驳回原告孔**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孔**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赵**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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