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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x1与被告乔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1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乔x及其委托代理人乔x2、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x1诉称:我与乔x自由恋爱,于2008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8月16日生育一子赵x2。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随着生活时间的延长,双方因性格不合,矛盾日积月累逐渐增加。2014年6月30日乔x提起离婚诉讼,在开庭中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后*x撤诉。我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因双方协商不成,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判令我与乔x离婚;2、判令婚**x2由我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乔x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乔x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感情,有婚姻基础,双方是自由恋爱,从2002-2008年自由恋爱有真实的感情和爱情,也有了了解。婚后感情也很好,也有了一子赵x2。*x于2014年在激动的情况下起诉过离婚,今年乔x在回龙观精神医院做了治疗,希望维持婚姻,请求法院驳回赵x1的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赵x1与乔x自由恋爱,于2008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x2,2011年8月16日出生。2014年6月,乔x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其撤诉。**x1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和扶持才能巩固和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赵x1与乔x从相识至今已十余年,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应协商解决。现乔x还希望一起生活,而赵x1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赵x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x1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x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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