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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婧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2月28日育有一女方×2。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贵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但在开庭时未能按时到庭,贵院于2014年11月17日做出了(2014)昌*初字第13597民事裁定书,依法按其自动撤诉处理。原、被告因系同学,婚后感情一直还好,但自原告怀孕,生育女儿时,被告就一直在外与其他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告顾及孩子太小,对被告的不忠行为一直在隐忍,但被告却根本不念夫妻感情和年幼的女儿,自上次起诉离婚前就与其他女人同居至今,期间对原告及女儿不闻不问。2011年底,由原、被告出资53.1万元将原有旧房进行翻建,建成五层楼房,房间共计40间,该房屋系双方婚后所建,其中一半应属于原告所有。原告为生活向案外人借款,这些债务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应承担其中的一半。原被告之间并无矛盾,之所以走道离婚的境地,主要原因是被告一直与其他女性进行婚外恋,且近一年多一直与他人在外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的这种行为对原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原告不但要承担精神痛苦还要一人照顾孩子,身心受损,被告应当赔偿因自己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女儿应判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婚生女方×2归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5.2万元(按每月2000元,自2015年5月起至2029年12月止);3、判令位于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某号院内五层楼房的一半归原告所有;4、判令被告依法承担债务49000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6、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方**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还有感情,第一次起诉的时候我撤诉了,我不想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1年12月28日生育一女方×2。现原告杨**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被告方**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方**称没有原告所说的婚外情,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还有感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爱,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已经有多年的感情经历,应当更加珍惜双方的感情。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以及多年的婚姻,加强沟通与交流,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应当冷静处理。现原告杨**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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