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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原告与被告因工作关系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31日生育女儿高×2。婚后原告的全部工资收入维持家庭全部生活开支,而被告游手好闲不去工作,长时间上网玩游戏,不尽丈夫应尽的责任,为此双方经常吵架。原告与被告的性格差距很大,在一起没有共同语言,双方分食、分居很长时间,夫妻感情已荡然无存,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与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高×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600元抚养费至孩子成年;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不同意离婚,从认识到现在已经十年了,和原告还有感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与被告高**于2006年自由恋爱相识,双方于201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认可于2012年5月31日生育一女高×2,但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马**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被告不尽丈夫责任、双方性格差异大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高**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感情,称愿意为了原告改变自己,保证好好工作。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已经有多年的感情经历,应当更加珍惜双方的感情。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以及多年的婚姻,加强沟通与交流,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应当冷静处理。现原告马**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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