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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兰x与被告赵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x,被告赵x1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兰x诉称:我与赵x1于2012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赵x2。婚后赵x1没有尽过丈夫的义务,没有责任心,没有担当,无稳定工作,承担不起对于家庭的责任和义务。更是脾气暴躁,有家庭暴力,经常发脾气和我吵架,多次动手打我,甚至怀孕期间动手打我三次。有了孩子之后基本对孩子不闻不问,没有尽过做父亲的责任,只要有时间就上网,但我出于对孩子的考虑,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一直没有与赵x1离婚。直到2014年12月2日赵x1被警察带走,后来得到通知,赵x1被两人告发强奸,一个是2014年9月3日,另一个是2014年10月15日,两人与赵x1均为网友,赵x1被法院判刑六年。赵x1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经非常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感情名存实亡。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赵x1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赵x2。诉讼请求:1、要求与赵x1离婚;2、由我抚养儿子赵x2,不需要赵x1出抚养费;3、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4、案件受理费由我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x1辩称,不愿意离婚,但做错了事也没有办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兰x与赵x1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x2,2013年12月2日出生。2015年2月13日,赵x1因犯罪被北京**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兰x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在审理中,经本院对赵x1询问,其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承认也没有办法;其表示如离婚同意孩子由兰x抚养,其提出在兰x父母名下有一辆属于双方汽车及存款8万至10万元存款在兰x父母处,但表示自己均不要了;兰x否认有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兰x起诉要求离婚,虽然赵x1不同意离婚,但因其触犯法律被判处较长刑罚,该情形对双方的夫妻感情造成了破坏,致使双方夫妻关系无法正常维持,故本院对兰x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孩子抚养问题,鉴于赵x1正在服刑,故双方之子应由兰x抚养。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兰x与被告赵x1离婚。

二、婚生子赵x2由原告兰x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兰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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