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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称:2010年10月份左右,双方自行相识,于2014年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经常赌博,因赌博多次向原告要钱,如果不给钱赌博,就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8月份,被告又向原告要钱去赌博,原告没有给,被告就动手殴打原告,原告被迫给了被告5千元,之后,被告把原告锁在屋子里不让原告出去,两天后原告向邻居求救才把门打开,原告才逃了出去。自此,原告再也不敢回去,双方分居至今,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且无和好的可能性。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不同意离婚。我都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要和我离婚,我们感情一直很好,我很喜欢原告。原告所说我赌博、殴打原告、拘禁原告都不是事实。我在做木匠工作,只是偶尔会和邻居、朋友打牌。我没有实施家庭暴力,结婚之前我打过原告一巴掌,结婚后我没有打过她。她和我认识到结婚两年间,原告没有工作,都是我和双方父母给她钱,我向她要钱的不是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与被告李**自由恋爱于2014年2月11日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5月29日,原告吕*起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李*离婚,诉讼请求同诉称。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虽在共同生活中产生家庭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均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产生的问题,互谅互让,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吕*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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