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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13年7月25日,原告张*与被告崔*在北京**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3月14日育有一女崔X1。2014年8月份购买朗逸牌(车牌号:京N8Z314)轿车一辆登记在原告名下。现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讼到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崔X1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判令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朗逸牌(车牌号:京N8Z314)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崔**称:不同意离婚,孩子很小,离婚会影响孩子,双方感情没有什么问题,双方的矛盾是因为照顾孩子从我母亲那里引发的,我母亲把原告赶走了,原告把孩子带走了,所以双方关系才比较僵硬。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崔**人介绍认识,认识三年后于2013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与崔*父母共同居住在昌平区,并于2014年3月14日生育一女崔X1。双方均为初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庭审中,二人均表明双方之间没有根本性矛盾,只是因为如何照顾孩子导致张*与崔*父母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现张*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崔*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没有什么问题,想与张*继续生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由此建立的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其稳定性应予以维系。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在面临问题和产生矛盾时,应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体谅,本着相互理解、珍惜感情的原则妥善化解存在的矛盾。本案中,张*、崔**人介绍认识且恋爱多年而结婚,并已生育子女,足见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本院希望张*珍惜双方的感情,并考虑到完整家庭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性,慎重处理与崔*及其父母的关系。崔*应积极充当张*与父母之间沟通的纽带,加强协调张*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双方在照顾孩子等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分歧,共同努力寻求矛盾的化解之道,建设和谐的家庭,为孩子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双方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且双方之间没有根本性矛盾,感情尚未破裂,经过双方的努力,关系可以缓和,故现阶段以不准予离婚为宜。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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