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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x1与被告王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1及被告王x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x1诉称:我与王x1于2001年8月相识,2003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张x2,现年11岁,二女儿王x2,现年6岁。婚后我与王x1一直长期分居,且王x1经常不在家,我为此曾多次找王x1请求与其共同生活、共同抚养两个女儿,但王x1却态度一直冷漠,不理会我的良苦用心。王x1自两个女儿出生到现在未尽到一名作父亲的责任,其不仅对孩子的生活起居不管不问,而且对孩子的思想教育也是漠不关心,即二个女儿的日常生活及学习全部由我及我的父母抚养和教育。王x1对二个女儿不闻不问的行为,己严重导致两个孩子缺少父亲。现我已身心疲惫。我与王x1的夫妻感情早己名存在实亡,现我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我特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决我与王x1离婚,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我与王x1离婚。二、请求判令婚生女张x2和王x2由我抚养,王x1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和医疗费各承担二分之一。三、本案诉讼费由王x1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x1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孩子抚养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x1与王x1于2003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女:大女儿张x2,2005年6月11日出生,昌平**心小学学生;二女儿王x2,2009年10月12日出生。现张x1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张x1的月收入为6000元;王x1的月收入为4000元。

庭审后,经本院询问双方之长女张x2,其明确表示原因随张x1生活。

在审理中,张x1提出婚后王**一开始一两个月回家一次,之后达到四到六个月回家一次,近一年来一直未回家;王**提出自己近一年没有回家,之前一两个月回来一次。双方均要求抚养二个女儿,认可婚生子现随张x1一起生活,现双方均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张x1起诉要求离婚,王x1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不持异议,予以准许。关于孩子抚养问题。虽然双方育有两个女儿,一般情况下应当可以确定一人抚养一个,但考虑到双方的两个女儿长期随张x1生活,而王x1未长期与孩子共同生活,故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考虑本院确定由张x1抚养两个女儿。关于子女抚养费数额问题,本院根据王x1月收入情况及其两个女儿居住地的一般生活水平予以酌定。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x1与被告王x1离婚。

二、婚生女张x2、王x2由原告张x1抚养,被告王x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张x2、王x2抚养费一千二百元至其两个女儿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月五日前给付。张x2、王x2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王x1负担一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至其两个女儿独立生活之日止,每半年结算一次。

三、驳回原告张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x1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王x1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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