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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与被告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6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8年2月6日生育一女魏×2,现已出嫁。自我与被告结婚后,被告经常赌博,加之双方之间性格存在较大差异,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2004年我曾向北京**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拒不到庭,考虑到孩子正在上小学,无奈撤诉。后被告仍游手好闲,截止2015年3月,被告共计六年未向家庭支付任何费用,且有两年半时间未回过家。夫妻之间应以感情为基础,现双方之间因脾气秉性存在较大差异,且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因此恳请法院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辛庄村121号院内房屋;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魏**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还愿意与原告一起过日子。为了挽回婚姻,我愿意好好过日子,以后每月向家里交35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6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女,现已成年。现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性格差异较大,且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长期不回家,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2004年7月,原告曾**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诉。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应当对婚姻生活的错综复杂性具备基本的认知,更应该正确处理夫妻生活中的矛盾。现原告出于与被告性格不合、被告游手好闲没有家庭责任感、长期不回家等原因,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结合庭审中对双方的询问,被告长期不回家有其工作上的原因,平常喜欢玩牌,但并无赌博恶习,故本院无法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在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也表示愿意挽回与原告的婚姻,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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