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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黄*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王*与被申请人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昌*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王*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31日,北京**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民终字第5895号民事裁定,准许王*撤回上诉,现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28日,王*以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中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没有查清,且判决婚生子王*1由被申请人黄*抚养缺乏法律依据;故请求对原审判决予以再审。

被申请人黄*的意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婚生子王**的抚养权问题。本院已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综合多种因素,将抚养权判归被申请人黄×所有,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且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同时子女抚养关系可以依法变更。

第二、关于位于昌平区宏福苑小区A号房屋以及B号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问题。因上述两套房产系案外人签订的购买合同,可能涉及到案外人的财产权利,不宜在本案中直接处理;但并不影响申请人王*另行主张相关权利。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王*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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