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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任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被告任x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称:2010年12月1日,我与任x1经北京**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2年5月7日生有一女任x2。我与任x1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打架,任x1经常殴打我。我与任x1双方的感情确已经破裂,已无好转的可能。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等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恳请依法审理,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判令我与任x1离婚。2、婚生女任x2由我抚养,任x1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任x2的医疗费、教育费由任x1负担二分之一,至任x2十八周岁时止,每月十日前付清当月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凭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出具的票据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十二月三十日前各结算一次。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任x1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任x1辩称,有吵架的时候,事出有因,同意离婚,但曹×什么都不给我,孩子也不给我,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曹*与任x1于201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任x2,2012年5月7日出生。婚后双方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2015年2月,曹*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在审理中,任x1提出双方还有感情,还能一起生活,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和扶持才能巩固和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曹*与任x1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应协商解决。现任x1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希望还能在一起生活,而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曹*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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