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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蒋**、被告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双方婚前属于异地相恋,接触相对较少,互相之间缺乏必要了解。婚姻是在双方父母包办压力下结合的。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迥异,时常为琐事争吵,无法沟通交流,因此一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双方婚后三四年没有孩子,在男方的建议下女方到医院做了精心的治疗,但是一直无果。后来经过检查得知,被告患有严重疾病。原告非常同情被告的遭遇,但是由于婚前女方及其介绍人并没有如实告知详情,原告更是无法接受一生没有子女的事实。由于两人本就没有感情基础,从而争吵的次数愈加频繁,夫妻二人离心造成关系彻底崩塌。鉴于双方已经无法再共同生活,原告于三年前搬离女方住处,离开北京到廊坊居住,而仍然在北京和廊坊两地工作。被告则在北京居住和工作。双方实际分居已经长达两年以上。综上所述,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费心费力维持一段名存实亡的婚姻的必要,不如给对方一个选择新生活的机会,让彼此能够轻松、平静的生活。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邢**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还有感情。原告的诉状陈述部分不实。我们结婚不是父母包办的,是经人介绍认识的。我们是2006年11月认识的。2007年5月份原告提出结婚,我不同意,因为时间比较短。后来我们是10月份结婚的。我是××××疾病。那几年他从器械公司离职后就没有正经工作。我让他去廊坊工作,他就去了。我在北京工作,双方就差不多两地分居了,周末时候见面。我去廊坊或者他来北京。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邢**于2005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来因为×××的问题产生纠纷。2012年3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李**搬到河北省廊坊市居住,被告邢**也搬离原有住处。关于此次搬家,被告邢**称是因为原有住房是原告李**姨家的,因表弟要结婚所以才搬走。被告又称原告搬到廊坊居住是因为他在廊坊工作的便利,并不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的。原告李**亦承认在此次搬家后,他也曾在被告的住处居住过长达半年的时间。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人证言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的夫妻关系是家庭幸福稳定的基础,夫妻关系的稳定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合,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现双方虽因×××问题产生矛盾,但尚无明确权威结论证实被告邢**疾病无法恢复,且该种问题亦不能成为法律上申请离婚的理由,故原告李**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分居虽然已经超过两年的时间,但原告的举证不能证明双方分居的原因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工作和腾退房屋的需要也是双方搬家的重要因素。因此原告以此为由要求离婚的请求不具备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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