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吕**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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