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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8月16日登记结婚,被告是再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因年龄的差距,彼此没有共同语言,被告总对原告不信任,胡乱猜疑,还多次骚扰原告的家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导致感情破裂,于2014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现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可以继续生活。由于年龄差距确实对原告的生活方式不理解,我尽量以后不猜疑原告,希望法院再给我们一次和好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期间,原、被告双方因矛盾曾办理协议离婚,后于2014年4月23日办理复婚手续。现原告以双方婚前、婚后均缺乏了解,被告对其经常猜疑为由,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虽于2013年协议离婚,但后又于2014年4月复婚,可见双方仍有感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双方年龄确有差距,可能在生活方式上略有不同,但在庭审中,被告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会体谅原告的生活方式,尽量与原告多沟通,并多关心理解原告,综合本案原、被告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能够正确处理今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夫妻关系仍可以继续。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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