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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告于2003年8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由于原告和被告在不同的城市工作,所以主要通过QQ在网上聊天。2004年2月,原告来北京工作,遂与被告同居,于同年10月8日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婚后被告忙于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习,到2007年8月28日才生下儿子习**。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又因为来自不同省份,生活习惯、饮食习惯非常不同,婚后经常闹矛盾、闹分歧。更因为人生观、世界观差异太大,造成产生矛盾根本无法进行有效地沟通。以致这么多年的婚姻却造就了完全陌生的两个人。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在出现问题时总是选择逃避,经常用冷暴力对待原告,造成彼此积怨,完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结婚十年来,我们从没有过一次真正的夫妻性生活。这个正常夫妻间不得不谈的问题,我们也从来没有进行过有效地沟通,更别提解决了。虽住在同一屋檐下,却过着分居的生活,甚至过着完全不相干的生活,家已经变成了旅馆,变成了坟墓。根本没有机会体会过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每天只有冷暴力的婚姻生活,我曾于2014年8月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却延续以前无法沟通、不为他人考虑的行为模式,根本不考虑我每天生活在痛苦与绝望之中,坚决不同意离婚。经过长年累月,特别是最近这几个月痛苦折磨,我对协商解决我们之间的问题以及对生活本身都丧失了信心。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关爱、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将对我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因而理应结束这段婚姻。儿子习**一直由原告亲力亲为照顾饮食、起居和学习,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情感上与原告非常亲近。而被告自幼在单亲家庭随母亲长大,不懂得父亲和丈夫的责任。被告对于教育的理念就是棍棒之下出孝子,经常粗暴对孩子。教育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被告就选择了逃避责任和放任不管。儿子出生以来父亲陪伴的时间很少,更别提尽到对儿子的教育责任了。鉴于被告工作上需要经常出差,无暇顾及孩子生活和学习,且为有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和良好的教育,应由原告抚养为宜。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和被告的所有共同财产应该按二比一进行分配。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习**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15年1月起至2025年9月止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给原告;三、原告和被告的所有共同财产按2:1进行分配,共同财产如下:(1)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某号房屋;(2)汽车:福特福克斯一辆。

被告辩称

被告习**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说的都不是事实,是原告主观上的感受,逻辑上有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7年8月28日生育一子习×1。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刘**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习**离婚。被告习**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告刘**和被告习**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结婚已经十余年,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只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这是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在所难免的,如双方妥善处理是能够解决的,夫妻双方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交流,并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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