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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庆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杜*,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田**、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诉称:原告与被告2003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无法正常交流,虽经努力调整,但一直未有改善。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婚姻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杜**与李**系再婚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7月30日登记结婚。二人再婚前,杜**与前妻有一子杜×2,李**有一女,双方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常因家庭琐事产生争议。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夫妻,但系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问题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互谅、互让、互信、互相尊重,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杜*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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