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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昝*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昌*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王*不服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北京**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一中民终字第15449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王*不服,向北京**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高民申字第2572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人民法院对本案财产分割部分再审。经再审,北京**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一中民再终字第696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中财产部分的内容,将本案财产部分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在重审过程中,原告昝*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昝×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八元,减半收取七百七十九元,由原告昝×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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