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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婧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蒲**、被告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2012年7月26日生有一子刘**,目前孩子由原告父母照顾。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相处时间短,缺乏了解,没有建立深厚的感情就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脾气暴躁,不尊重原告,双方沟通不畅,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最严重一次将原告牙齿殴打松动,不能咀嚼食物,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原告彻底失去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双方婚后也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被告多次长时间不回家和原告生活,漠视孩子和原告,对婚姻和孩子都没有尽到正常的关心和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孩子刘**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季**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太小可怜,感情一直都是这样,我们结婚比较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季**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1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7月26日生有一子刘**。现原告刘**以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争吵,现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季**表示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爱,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以及多年的婚姻,加强沟通与交流,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应当协商解决。现原告刘**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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