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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与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苗**与被告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苗×1诉称:2011年初我与耿*相识,于2011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1月30日生育女儿苗**。因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双方逐渐产生矛盾。现因夫妻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且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基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无和好可能。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不成,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与耿*离婚;2、婚生女苗**由我自行抚养;3、诉讼费用由耿*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苗×1与耿*于2011年4月20日登记结婚,耿*于2014年11月29日进行了引产手术,苗×1于2015年3月3日起诉离婚,苗×1的起诉时间距耿*终止妊娠时间未满六个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的规定,苗×1的起诉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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