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诉被告Brandon×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岑×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岑*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岑*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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