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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与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党×与被告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及其委托代理人肖**、被告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党×诉称:原告党×与被告练×2013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6月20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使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练×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结婚才一年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自已与结婚才一年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互谅互让,相互扶持,共同维护良好的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结婚不过一年多,双方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认真化解矛盾,而非简单地诉诸离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党*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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