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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被告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结识,并于2000年5月23日领取结婚证。2002年双方来京生活,2003年5月11日生下女儿王**。由于婚前双方缺乏足够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动辄躺地撒泼,并因各种生活琐事生气打骂原告。但为了婚姻孩子,原告一直宽容和忍让。被告自来京后,一直以照顾小孩为由没有参加工作,任由原告一人辛苦养家,还称几乎所有的女人都是靠男人养活。由于沉重的工作压力和精神负担,原告身体机能很差,性功能多年来也非常低下,经常是几个月没有一次夫妻生活。基于夫妻责任,原告有时向被告提出要求,也往往得不到被告的响应和配合。出于对家庭和婚姻危机的恐慌,原告努力调整心态,并向被告提议再要一个小孩,意在维持婚姻,稳定家庭,但一直遭到被告拒绝。2014年初被告发现意外怀孕,但仍不顾原告意见做了人流。且被告对原告家人也是相当疏离。2014年原告弟弟来京看望,却遭被告赶走,被告常常不愿随我回家过年,并多次要求回家过年时住在老家城市中的宾馆里,只在白天回农村家中。原告气力用尽,坚决提出离婚并平均分配共同财产,并于2015年初离家租房分居。但被告宣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净身出户。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738元;3、财产依法平均分割(见清单)。

被告辩称

被告曹**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第一,双方有深厚的感情基础,我们从结婚到现在已经16年了,孩子已经12岁了,我爱人是爱我的,他起诉我离婚的行为是不理智的,因此现在的状况不适宜离婚,请法官给他冷静的时间处理问题;第二,我对他有深厚的感情,他现在有外遇了,对我和孩子的伤害很大,可我们是共患难过来的,我们双方父母都是农民,我认识他时,他存款只有300元,我那时的工资是他的2倍,我们从一无所有打拼挣得属于自己家业和资产,这份感情我割舍不下,我愿意原谅他近段匪夷所思的行为,不离婚足以给彼此清醒冷静的的机会和时间;第三,家是一种责任和担当,孩子已经12岁了,她多才多艺,学习成绩在班里也是前几名,她这个年龄非常敏感和关键,不能受到打扰和打击,我要保护这个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相识,2000年5月23日登记结婚。2003年5月1日,二人生育独女王×2。

另查,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王**;坐落于天津市××区××镇××号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被告曹**;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甲××号楼**层××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曹**;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曹**。庭审中,双方认可上述房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

现原告王**以被告曹**性格偏执、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曹**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房屋产权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维护家庭生活。本案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然双方不能冷静对待、妥善处理,仅以争吵代替沟通,最终致使误解和不快积少成多。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王**仍可以对整个家庭及幼女表达出善意、豁达的情感,而被告也始终坚持着对于夫妻感情和家庭的依依不舍,念及十六载婚姻之不易,本院认为双方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尚有和好之可能。故综合案情及全案证据,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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