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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龙**诉称:2014年5月底原告提出过诉讼请求,2014年6月由昌**口法院审理,在(2014)昌民初字第7878号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且更加恶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的所作所为给原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为此,对于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2、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不同意离婚,精神损失费不认可。我不想跟原告离婚,我希望原告可以向前看为了孩子好好生活,原告也可以当着法庭说对我有什么要求,我可以改正。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与被告还有感情,希望能跟原告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于2005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5月28日,原告曾**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本院作出(2014)昌*初字第7878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龙**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与原告还有感情,并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4)昌*初字第7878号判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龙**与王**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并于婚后生育一女,双方一起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存有感情基础。二人婚后虽出现矛盾,但是矛盾裂痕不深,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互相理解包容对方。现王**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亦认为应给予双方时间修复感情裂痕,以利今后共同生活。故对于龙**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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