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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与被告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及被告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牛**称:我与毕*于2013年6月26日登记结婚,我与毕*均系再婚,因我与毕*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相识时间不长就草率结婚,婚后又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在婚后的生活中因双方性格各异,没有共同语言,互不信任、互不理解,经常因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直至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生活。毕*不分青红皂白的就对我非打即骂,我为了能挽回夫妻感情一直忍气吞声,但毕*却并没有因此而改变自己的错误,反而变本加厉。2015年4月5日毕*又对我使用暴力,对我进行打骂,导致我颈部、胳膊、腿部以及身上等多处受伤,毕*的这种种行为给我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我一直忍让曾给过毕*好多次机会,希望毕*能有所改变,挽回夫妻感情。但是我再怎么努力也于事无补,毕*仍不知悔改。综上所述,毕*的行为严重伤害我的感情,给我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肉体折磨,现我与毕*再也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为了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解除我的精神痛苦,维护我的人身权利不再继续受到侵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我与毕*离婚;2、诉讼费由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毕*辩称:不同意离婚,没有打骂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牛×与毕*于2011年自行相识,于2013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4月,牛×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在审理中,毕*提出双方还有感情,还能一起生活,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和扶持才能巩固和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牛*与毕*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应协商解决。现毕*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希望还能在一起生活,而牛*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牛*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牛*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牛*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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