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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因羁押于监狱未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称:2007年8月8日,我与谢*登记结婚,婚后未育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婚姻基础,2012年6月3日北京**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谢*有期徒刑十三年,现关押在位于天津市茶淀站的清河农场服刑,由于谢*的犯罪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故我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我与谢*离婚;2、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黄泉寺村×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一、二间归我所有,剩余房屋归谢*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谢*辩称:同意与冯×离婚,与冯×婚后无子女,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院内北房是婚前与父母一起修建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冯*与谢*于2007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2013年6月3日,谢*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谢*尚在监狱服刑。冯*与谢*无共同债权债务,亦无共同财产。冯*要求分割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黄泉寺村×号院内的北房二间,但该房屋系谢*婚前所建,且谢*主张其父母均有参与建房。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3)一中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冯*与谢*虽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但谢*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冯*要求与谢*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且谢*亦表示同意离婚,故本院应予准许。冯*主张分割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黄泉寺村×号院内的北房二间,但因上述房屋系谢*婚前所建,且谢*主张其父母亦有出资,故可能涉及谢*父母的利益,本院不宜一并处理,双方就上述财产分割问题应另诉解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冯*与被告谢*的婚姻关系。

二、驳回原告冯*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冯*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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