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肖*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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