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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我于2006年农历9月经人介绍与王**相识,见过几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腊月初五(阳历日期1月10日)到绛县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更是聚少离多,常年过着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王**从婚前就嗜酒成瘾,酒品极差,王**的酗酒行为给我和子女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我多次与王**协商,要求其停止酗酒行为,对家庭多关注,对子女多照顾,但是王**仅仅是口头答应,从未履行,对此我已经非常失望,我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选择了与其分居。我认为双方婚姻缺乏感情基础,王**酗酒的行为无法改正,给我及子女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解除我与王**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王**,离婚后由我抚养,王**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3、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案件受理费由王**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为孩子着想,我不同意离婚。2014年我辞去在市里厨师长的工作到昌平就是为了一家过好日子。从外地来北京生活、工作压力比较大,所以才喝酒,以后我不会再喝酒。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与王**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20日原、被告生有一女王×2。婚后,双方因王**酗酒发生矛盾,2015年5月,刘**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王**表示与刘**还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结婚至今已八年,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王**的酗酒行为影响到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对婚姻负责,遇错改正,相互体谅。王**在今后的共同生活期间更应注意克制饮酒,避免酒后引发夫妻矛盾,更多关心妻女,努力维系双方的婚姻关系。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和扶持,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因此,现刘**、王**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刘**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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