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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