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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尚x1与被告张u0026times;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x1及其委托代理人徐u0026times;、卞**,被告张u0026times;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尚x1诉称:2006年4月14日,我与张u0026times;登记结婚,张u0026times;系初婚,我系再婚并有一女儿。我与张u0026times;结婚时,女儿尚x2年仅12岁,与我及张u0026times;共同生活,与张u0026times;形成继父女关系。我与张u0026times;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张u0026times;家庭观念淡漠,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尽家庭职责,经常发生争吵。后因张u0026times;品行不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2014年6月,我起诉解除与张u0026times;婚姻关系,因张u0026times;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未准予离婚。婚后共同财产:楼房两套(位于昌平区x镇x号楼x单元x室及x号楼x单元x室),冰箱、洗衣机、电视机各一台、空调三台、沙发、电视柜、灶具等依法进行分割,共同存款以法院调查确认数额进行分割。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我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我与张u0026times;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张u0026times;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u0026times;辩称:同意离婚。争议的房屋是拆迁安置房,被拆迁的老房是我父母建于1976年,婚后没有盖过房。土地使用证是我母亲的名字,母亲在2009年去世,父亲在2015年3月份去世。我还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弟弟,老房拆迁后安置的两套房,是由以前的个人财产转换而来,因此房屋不同意分割。家具一部分是我为结婚购买属于个人财产,拆迁补偿款也是个人财产。我工资收入低,尚x1婚后所挣工资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我的收入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诉讼费可以商量,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尚x1与张u0026times;于2006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尚x1是再婚,张u0026times;是初婚。尚x1有一女儿(尚x2)与尚x1及张u0026times;共同生活。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尚x1曾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因张u0026times;不同意离婚,本院依法驳回了尚x1的诉讼请求。现尚x1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一,2009年,张u0026times;与尚x1及尚x1之女共同居住的房屋被拆迁,张u0026times;与北京兴**总公司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在该协议载明在被拆迁的范围内现有户籍人口3人,分别为张u0026times;、尚x1、尚x2。张u0026times;依上述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826342元及拆迁补助费12188元。2009年11月19日,张u0026times;与北京兴**总公司签订《南邵镇优惠回迁楼期房买卖临时协议》,该协议载明:此协议所认购的期房位于昌平区x路东侧x小区,依据《x镇建设回迁楼的实施意见》超出本户人均40平方米的购房面积,每平方米加收100元。买受方在册人口为3人,房屋的总建筑面积181.05平方米,应购面积为120平方米,超购面积为61.05平方米,超购面积加收房款6105元。根据该协议,张u0026times;购买了昌平区x路东侧x小区住宅x号楼x单元x号及住宅x号楼x单元x号两套房屋,为此支付购房款347408.2元。

另查二,双方婚后购买了海尔牌电冰箱一台、小天鹅牌洗衣机一台、沙发二套、衣柜一套、床一张、电视柜一个、灶具一套、空调三台。

在审理中,尚x1提出张u0026times;名下有存款485016.8元应为夫妻财产,应当分割;张u0026times;提出其名下的存款不足20万元是拆迁补偿款,应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尚x1提出双方有债权10万元;张u0026times;提出债权仅有8万元,且该款项也属于存款中的一部分。尚x1承认海尔牌电冰箱一台、小天鹅牌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衣柜一套、床一张是在登记结婚后由张u0026times;出资所购买,其余为夫妻财产。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本、《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x镇优惠回迁楼期房买卖临时协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尚x1起诉要求离婚,张u0026times;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不持异议,予以准许。鉴于尚x1承认海尔牌电冰箱一台、小天鹅牌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衣柜一套、床一张是张u0026times;在双方登记后个人出资所购买,故该部分财产应为张u0026times;的个人财产,应归张u0026times;所有。关于双方均认可的共同财产,本院根据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分割。关于尚x1提出的分割拆迁安置房及存款、债权一节,根据尚x1提供的证据显示,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及被拆迁人均包括案外人,为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宜在本案中就尚x1主张的上述财产一并解决,其可另行诉讼。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尚x1与被告张u0026times;离婚。

二、海尔牌电冰箱一台、小天鹅牌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衣柜一套、床一张归被告张u0026times;所有。

三、共同财产: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灶具一套及空调一台归原告尚x1所有;其余两台空调归被告张u0026times;所有。

四、驳回原告尚x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尚x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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