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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x1与被告康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1,被告康x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x1诉称:2001年我与康x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1月28日领取结婚证。儿子王x2,2005年1月7日出生,现年l0岁。1)康x2012年9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两次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13年3月,康x以家庭暴力理由起诉离婚,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驳回;2014年2月,康x以感情不和再次起诉离婚,由于康x要求分割财产等要求无法满足,法院判决其于2014年10月撤诉。2)康x2012年10月8日,带其大哥到我家中殴打我。2014年8月,我到康x家找孩子,康x又让其二哥殴打我。我认为,康x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我认为,康x长期离家出走达2年半未归,不能尽到妻子的责任和义务;又指使其家人殴打我,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现我请求法院解除和康x的夫妻关系。在康x第二次起诉离婚时,由于康x离家出走并与我分居已达2年之久,我认为法庭不判决离婚而允许其撤诉,有违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且严重损害了我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主张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应以康x第二次起诉离婚时的证据为依据。诉讼请求:一、请求与康x离婚;二、请求判令婚生子由我抚养;三、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康x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康x辩称:一、王**存在严重的人格缺陷。我与王**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2年11月28日结婚,2005年1月7日育有一子,王x2,现在昌**小学四年级就读,随母亲康x一起生活。由于婚前缺乏相互之间的深入了解,婚后,我逐渐发现王**在家庭生活中的一些行为有悖常理,起初认为可能是性格原因造成的,后发现其存在严重的人格缺陷。例如:孩子刚出生时,由于难产造成缺氧,孩子握拳和眼睛存在异常,我心急如焚,担惊受怕,整日以泪洗面,孩子的姥姥、姥爷也是到处求医,并按照医生的建议每天给孩子做手部按摩,这本是人类最基本的情感。但王**作为父亲的表现确大大出乎家人的预料,他坚称孩子没问题,并阻止对孩子的求医治疗。发现我求医,就辱骂阻止,让常人难以理解。王**与其父母、唯一在京的亲属舅舅、原工作单位的同事均关系紧张,除自己外没有一个朋友,不会与人交往。2014年,康x向丰**院提出诉讼离婚请求,当法官带领工作人员对房产进行评估时,王**竟然手持菜刀阻止,并报警称法官违法私闯民宅,让出警民警哭笑不得。说这些表面看似乎与本案无关,但可以看出王**的人格缺陷是导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二、王**对家庭缺少起码的责任感。王**原在航天三院工作,只因为单位提拔了一个比他年轻的同事,引发王**不满,丝毫不考虑作为一个丈夫对家庭所承担的责任,未和家人商量就辞去了工作,导致其长期无工作、无收入,家庭的所有开支、包括房贷还款等,均由我一人承担,王**本人认为理所应当,没有任何愧疚。甚至还开着私家车从事黑车非法运营被交通执法大队处罚。婚后花20余万元贷款购买的帕萨特轿车现在也不知去向。究竟是卖了还是另存他处,我一无所知。王**在婚前与我恋爱期间,隐瞒自己曾经的婚史,不知道王**在婚姻生活中还隐瞒了多少事情,夫妻间缺少最起码的信任和忠诚,未尽到一个丈夫起码的责任。三、王**存在严重的暴力倾向,并长期对我实施家庭万状,最后不得不打110报警,派出所和消防队出警处理,才避免了惨剧的发生。这些可以调取丰**局的报警记录予以证实。对于王**的家庭暴力行为,我的父母、兄长本着尽力挽救两人婚姻的良好愿望,多次规劝甚至警告王**注意自己的行为。但王**根本不思悔改,家暴已经成为了一种固有的习惯性行为。王**的父母也曾来京规劝王**,甚至采取了给王**下跪的极端举动,不但丝毫没有使王**回心转意,反而被王**轰出家门,王**的父母含着眼泪离开北京,还是我送到车站。王**的这些行为还有什么人性可言!王**将我家属(非其家庭成员)的规劝、阻止称之为家暴,而对自己频繁殴打妻子的行为避而不谈,不知是智力出了问题还是恶人先告状倒打一耙。四、王**的行为已经对我及孩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维系婚姻的感情基础早已荡然无存。王**对我的家暴行为,自二人结婚以后逐渐显露出来,由小到大,不断升级,我也曾试图通过忍耐、规劝的方法让王**回心转意,改掉恶习。但实践证明毫无效果。王**的行为不但彻底毁掉了夫妻的感情基础,更为严重的是给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了恶劣影响,孩子在王**面前,不敢说话,不敢接听母亲的电话,在与我单独相处时多次表示:“妈妈带我到一个我爸爸找不到的地方去吧。”我不想在家和他暴力,经其本人父母亲属及王**的亲属多次劝告,依然反复实施,恶习难改。我与王**结婚时,天真的认为王**受过高等教育,应该具备较高的素质,没想到王**做人毫无底线,对我动辄打骂,我和孩子整日生活在惊恐的环境里。打骂对王**来说已经成为了家常便饭。2004年秋,我当时怀孕已经七个多月,就因为家庭琐事,王**就将只穿着睡衣、光着脚的我揪着头发推出门外,丝毫不顾及我肚子中的孩子,我怕邻居笑话,在门外苦苦哀求,王**竟无动于衷,毫无人性。男孩子天性活泼好动,在家中玩耍时难免跌倒,遇到这种情况,王**上去就打我的耳光,曾经我被王**一拳打倒在地十几分钟起不来,造成我耳内疼痛达数月之久。2012年9月30日,王**拳脚相加,情绪失控,将我打的面部青紫,眼角淤血,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被迫逃回娘家。王**对自己这种恶劣的行径不但毫无悔意,反而颠倒黑白,在向法庭的诉状中称我离家出走。2012年10月3日我在娘家拍照的被打伤照片说明了一切。我兄妹三人,排行最小,从小被父母和兄长疼爱,生性懦弱,顾忌影响,对王**不断升级的暴力行为一直采取忍让的态度,总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并没有将王**的每一次暴行留下证据,客观上使王**更加变本加厉,肆无忌惮。2011年11月的一天晚上,王**竟然在家中泼洒机油,扬言放火把房子烧了,我和孩子惊恐住在一起,咱们出去租房单独住吧”,我有家不能回,为了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不良影响,出于无奈,在丰台原来孩子上学的学校附近租房并接送孩子上下学,后才将孩子转学到我身边。转学后,孩子才逐渐恢复了活泼好动的天性。孩子对王**的态度,法庭可以当面询问,孩子无意间在纸上的涂鸦以及与王**的手机短信对话,也完全可以证明。五、关于对王**诉状中相关情况的说明。王**称2012年9月30日我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实际情况是:9月30日康x被王**暴力殴打致伤(有照片为证),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被迫逃离娘家躲避伤害。2013年3月,我第一次向丰台人民法院起诉与王**离婚,由于诉讼程序的规定,且王**罔顾事实,坚称感情没有破裂,法院未判决离婚,而非王**所称的证据不足被驳回。2014年2月,康x再次向丰**院提出与王**离婚诉讼,期间,王**百般阻挠法院的正常活动,前面已经详细提到,在此不再赘述。考虑到当时孩子尚不满10周岁,担心孩子身心受到过大伤害,故主动撤诉,而非王**所称的财产要求无法满足。至于王**所称的康x两个哥哥对其进行家庭暴力更属无稽之谈,康x的两个哥哥非王**和我的家庭成员,谈何家庭暴力?况且事实情况是:2012年10月8日正是王**于9月30日将康x暴力打伤后,到其家评理,王**自知理亏,恶人先告状。2014年8月,我儿子王x2放暑假,我联系王**后将孩子接到昌平利用假期团聚。仅仅两天,王**就以种种借口要将孩子接走,孩子不同意,王**就打电话报假警称孩子失踪。民警当其面与孩子通电话,孩子讲不跟他走,后王**被民警批评教育。第二日,王**再次到孩子姥姥家,孩子的姥姥、姥爷都已经80多岁,姥爷因患白血病刚刚出院,姥姥腰部摔伤,均卧床不能下地,只有我的二哥当时在家照顾,晚上10点多,王**躺在姥姥家楼道门口不顾屋内的两位老人大喊大叫,而且严重影响了邻居的休息。我的二哥出来劝阻王**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发生争执,王**再次恶人先告状,这就是事实。六、诉讼请求。鉴于王**与我维系婚姻的感情已经破裂,我请求:1、判决王**与我离婚。2、孩子归女方抚养。3、目前家庭财产均为夫妻共有财产,主要为一处房产,依法平分,女方目前寄居在二哥的家中,要求带孩子回去居住。4、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5、鉴于两人的婚姻破裂,过错方在王**,诉讼费由王**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x1与康x通过网络相识,于2002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王x2,2005年1月7日出生。婚后,双方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号楼x号房屋,并于2008年5月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康x名下;双方还购买了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双人床一张、单人床一张、立式空调一台、壁挂空调一台。现王x1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一,王x1婚前购置了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双人床一张、单人床一张。

另查二,王x1名下有存款6000元,康x名下有存款10万元。

另查三,经本院询问,双方婚生子王x2表示愿随康x一起生活。

另查四,康x曾向北京**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北京**民法院曾委托北京银**估有限公司对北京市丰台区x号楼x号房屋进行了市场价值评估,经评估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365.57万元。后,康x撤回了离婚诉讼。

在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北京市丰台区x号楼x号房屋的现值为365.57万元,王x1主张房屋居住权;康x提出房屋归自己所有,可以给王x1折价款。康x主张按王x1月工资的30%支付抚养费;王x1仅同意按照月工资6000元的15%支付抚养费。康x提出双方还有一辆帕萨特牌汽车;王x1表示该车已于2011年出售。王x1提出其婚前财产送给康x父母。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屋所有权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王x1起诉要求离婚,康x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因双方之子当庭表示愿意随康x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本院确定由康x抚养孩子。关于子女抚养费数额问题,本院根据王x1的收入及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关于双方均认可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本院根据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及本案实际情况予以分割。关于康x提出的汽车一节,因王x1表示已出售,而康x提出对此不知情,故本院对康x提出的汽车一节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x1与被告康x离婚。

二、婚生子王x2由被告康x抚养,原告王x1每月给付其子抚养费一千二百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给付至其子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月五日前给付。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单人床一张归原告王x1所有;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x号楼x号房屋一套、立式空调一台、壁挂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双人床一张归被告康x所有;被告康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王x1房屋折价款一百八十万元。

四、共同存款十万零六千元,原告王x1与被告康x各分得一半,被告康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x1应分得的存款四万七千元。

五、驳回原告王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x1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康x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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