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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贺**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贺**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公园婚姻赶集会上,由双方父母先行认识而后介绍相识。双方当时是为了完成父母交付的任务而交往的,在所谓谈恋爱阶段,双方感情淡漠,无拥抱接吻等亲密行为。2013年9月16日,在双方父母催促下,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冷淡,一直无夫妻性生活,无沟通交流。就连晚上睡觉,被告也是躲躲闪闪趁原告熟睡之后偷偷进屋上床。为此,原告母亲多次找被告父母及被告本人沟通(有沟通短信为证),希望被告重视起来并去医院检查治疗,但一直未予改善。此种婚姻使原告精神受到重大伤害,原告在与被告协议离婚未达成一致意见之下,特起诉离婚。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培养,婚后无夫妻性生活,亦无正常情感及精神交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种婚姻如再维持,有悖人性。2015年4月10日原告及其父母到被告家中寻求协议离婚,被告父母把原告一家推出门外,并殴打原告且用极其污秽的语言谩骂原告及其母亲。原告不得已于2015年4月10日12时46分报警,如需取证,恳请法院调取当天的出警记录。基于此,为保证原告的人身安全,特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原、被告个人收入均分;3、被告赔偿原告青春损失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一、原告对双方相恋是一种被动态度并受父母催促下完成与答辩人结婚登记。1、答辩人想说明,寻找结婚伴侣是人生中的大事,答辩人对于这段姻缘非常看重,相恋期间是非常认真的态度,只要互相认识就是一种缘分,双方*加倍珍惜这段姻缘;2、原告在恋爱阶段感情淡漠,但答辩人一直都非常关心和喜欢原告,并在恋爱期间多次向原告表白自己的感情,一直为能够得到原告的爱慕而努力,答辩人当时考虑到女方有可能是感情上的羞涩,因此并没有其他的想法,一如既往的关爱原告;3、答辩人自2008年与原告相恋,多次向原告提出结婚的要求,一直以原告的结婚时间为准,婚期拖延至2013年9月16日,而后答辩人方积极准备结婚事宜,全部费用由答辩人一方出资完成,并由答辩人天通苑住房作为婚房;4、原告在恋爱期间每周末必定来答辩人家中居住三天(周五至周日),并且独自一人居住主卧室,而婚后原告每月有时隔周来2次,而有时就来1次(沟通短信为证),结婚至今家中无原告的任何私人物品,没有结婚成家的感觉,甚至在谈及离婚起诉中,不知道婚房的具体地址;5、婚后原告从未主动与答辩人进行沟通交流,都是答辩人努力与原告进行沟通,关爱原告。二、原告婚后心理上无法接受答辩人从而拒绝答辩人的夫妻生活要求。1、婚后原告在屈指可数的共同就寝期间,一直和衣而睡,答辩人问及原因,原告推说不习惯脱衣就寝,进而休息后直接躲避答辩人的肢体接触或以例假为由拒绝同房,都是答辩人主动去接触原告(搂抱、亲吻)。答辩人认为原告是妻子心理角色未转变,以后可以慢慢培养,并不构成实质问题,但原告诉状中却谎称,答辩人躲躲闪闪趁原告熟睡之后偷偷进屋上床;2、2014年8月24日,答辩人与原告开始为期11天的欧洲法意瑞之旅,期间原告依然以例假为由拒绝答辩人提出的夫妻生活要求;3、2014年11月开始,原告因腰疼就诊,推说要在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及治疗无法回家,只能在通州女方家居住,答辩人首先要以原告身体为重,因此无法提出夫妻生活的要求;4、2015年春节期间,原告以例假为由拒绝与答辩人进行夫妻生活,春节过后又以聚会、滑雪、游泳等为由近一个月拒绝回家居住。三、原告为达成迅速离婚之目的恶意诽谤答辩人身体原因造成无夫妻生活。1、原告方无任何相关医学资料证据证明答辩人身体有问题,肆意违背事实诬陷答辩人人格与名誉;2、原告母亲在2015年4月8日晚上所发短信中提及,如果答辩人与原告都住在通州女方家里,会成为一对恩爱夫妻的,从此句话中,充分证明答辩人身体和心理上根本不存在任何问题,并且也侧面表明只有满足女方的一切要求,原告才能真正接受答辩人;3、原告母亲在2015年4月9日与答辩人的协商通话中也提出,答辩人身体没有任何问题。四、2015年4月9日原告方以短信进行恐吓,次日上午来答辩人家中无端闹事并报警,且恶意诬陷答辩人父母,但事实上,警察并没有向答辩人及其父母质问任何关于殴打的情况,反倒是敦促原告方*采取正规的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并令其立即离开。五、离婚要求为原告母亲于2015年3月20日突然提出,3月26日晚答辩人主动约原告单独沟通,原告认为离婚原因是无法沟通,并承认答辩人是适合结婚的人,原告起初虽对于结婚犹豫不决,但认为自己能改变,因此选择结婚。答辩人认为,结婚期间夫妻和睦,从未发生严重争吵,并非如原告所说的感情已破裂。综上,答辩人恳请法院支持以下请求:1、不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2、原告向答辩人父母返还购买戒指之费用;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庭审中,经本院依法释明,被告赵**撤回第二项答辩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2013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庭审中,原告主张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系双方没有夫妻性生活,且医生告知原告在大龄结婚未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很可能会患乳腺癌。经询问,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主张双方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短信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积极、自主地维系家庭生活。本案中,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良好,婚后因无夫妻生活问题而缺乏沟通,致使原告对被告的感情及性能力产生质疑,而被告亦因原告的推脱心生隔阂,细微的误解和不快积少成多,最终导致双方以争吵代替交流。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曾主动向其提出过夫妻生活的要求,亦对被告及其父母的照顾表达出了诚挚的情感,而被告也始终坚持着对于感情和婚姻的不舍与留恋。且经本院询问,双方从心理上并不抵触与对方进行夫妻生活。顾及双方婚姻之不易,本院认为原、被告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之程度,故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婚姻关系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于本次诉讼后,能够独立自主并积极主动地维系家庭生活及夫妻情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贺**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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