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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