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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婧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魏修立、刘**,被告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双方相处时间较短,缺乏充分了解,草率结婚,故婚后不久矛盾频出,吵闹不断。因原告是年近七十的老人,结婚就是为了有个伴,能够照料自己的生活起居,度过一个愉快的晚年,但被告的观点与原告大不相同,脑子里想的就是钱,从不考虑原告感受,整天以各种理由向原告要钱。两人结婚不到一年就分割原告财产,闹得原告与家人不合。原告身体急转直下,现两人已经分居。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丁**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别人给我们介绍的时候我们就说好了不离婚,2015年2月2日原告他们找人看说原告这几年身体不好有生命危险,要求和我离婚,我和原告还有感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丁**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4年4月30日登记结婚。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刘**以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矛盾拼出、吵闹不断、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丁**辩称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爱,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登记结婚时间较短,应当冷静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珍惜双方之间的感情。婚后双方虽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协商解决。现原告刘*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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