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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与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关**与被告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被告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关**诉称:原被告经熟人介绍于2010年11月3日在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为初婚,被告为再婚,婚后感情尚可。不久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从此,原被告的感情越来越淡,直至破裂,令原告的身心俱疲,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依据《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之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判令离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蔚**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原告得给我精神赔偿,我要3万块钱,原告打我。没有其他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关**与被告蔚**于2010年相识,于2010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共同生育的子女。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称无共同财产,被告不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元,夫妻感情是维系家庭关系的纽带。本案中,原被告感情不合,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原告关于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应支付其精神赔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关**与被告蔚××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关**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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