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称:我与刘*于2013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于2014年3月提起离婚诉讼。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顺民初字第498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我的离婚请求。现我与刘*已分居一年有余,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我与刘*离婚,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由我负担。

被告刘*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曾×与刘*于2013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曾×在2014年曾以双方经常吵架、刘*对她进行殴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顺民初字第498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曾×的离婚请求。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现刘*下落不明。故曾×又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本院(2014)顺民初字第4987号

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刘**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原告曾×要求与被告刘*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与被告刘*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原告曾×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