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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称:

原、被告于1987年8月26日在顺义区登记结婚,于1988年9月24日生育一女刘×1。双方结婚后刚开始家庭生活还算融洽,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双方沟通开始减少,感情逐渐平淡,但还凑合。然而,随着家庭经济条件的变化,特别是拿到部分拆迁款后,被告就像变了一个人似的,整日在外,不论是上班还是休息都很少回家,即便晚上回家,二人也很少说话。双方即使是为家庭事情也无法沟通。针对上述情况,原告付出了很大努力想来改变,在家庭中尽量让被告少干活,自己多付出。2014年被告生病住院期间原告更是悉心伺候,完全尽到了一个妻子应尽的责任。可是这些努力都没有改变原告的婚姻状况,被告病好后依然我行我素,对原告不予理睬,甚至在家庭生活中刁难原告,故意给原告制造生活困难,比如故意将原告的生活用电断掉,造成原告回家后无电可用。

目前,二人的孩子已经成年。原告希望过几天安*的日子。综上,原告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提起离婚诉讼,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双方共同财产车牌号京×××帕萨特汽车一辆(价值10万)由法院依法分割,其他财产平均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对于第2项诉讼请求,原告于庭审中明确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小区×号房屋,该房屋是小产权房;养殖地拆迁款317363元,现在在被告处;双方原有房子被拆迁领取的补偿款,但该款项涉及双方之女的利益,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租房补贴为850元/人/月,从2010年开始由被告领取;被告的转非安置费6.8万元,现在在被告处;2010年后村委会每月给被告工资500元,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工资存款。除双方原有房屋的拆迁款之外,对于其他财产原告要求双方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刘**称:

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理智沟通并继续生活。原告诉状中所述拆迁后被告经常外出,两人沟通少的情况不属实。双方通过他人介绍于1986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至今已结婚多年,孩子也已经成年。双方婚后生活比较困难,被告出去工作,原告管理家庭,家里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由原告管理。从开始过苦日子到现在不容易,双方平时偶尔出现小矛盾,但感情还可以,目前双方已经分居一个多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郭*与被告刘*于1987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1,现已成年。双方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比较融洽。

原告称家庭拆迁后被告与原告沟通减少,双方无法沟通,被告在生活中刁难原告,但原告依然为家庭付出,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称双方自2012年开始便分房间居住,但被告不予认可。被告不同意离婚,称双方之间无太大矛盾,希望双方理智沟通并继续生活,并表示今后会多与原告沟通,和以前一样过好日子。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方可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婚后感情良好,只是近年出现沟通较少、偶有矛盾的情况,但均非不可调和,不能以此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双方之间亦不存在离婚所具备的法定理由。现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以后会好好过日子,善待原告。综上,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应当指出,本案原告一心为家,被告应体会原告的良苦用心,并通过实际行动改善家庭关系。对于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努力维系长久以来培养的夫妻感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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