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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关*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关×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后相识,1994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原告是初婚,被告是再婚,被告再婚前生有一女张**,现已成年。原、被告二人于1997年12月27日生有一女张**,正在读高中三年级。二人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闹别扭,相互之间没话说,关系一直不融洽。被告对家庭和孩子毫不关心,自己赚钱自己挥霍,还有赌博的不良习惯。2010年10月,原、被告口头约定,以后各自收入属于个人财产,归各自管理。2010年10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当时因考虑到孩子尚小,后撤回起诉。最近两年来,双方虽住在同一宅院内,但各自在北正房的东西两间内居住。几年下来,双方的感情没有得到缓和,双方现在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再次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张**独立生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有:位于顺义区×号院北正房四间、南倒座四间,长安牌汽车一辆,养殖小区(含口粮田)13.5亩;4.被告偿还向原告的借款3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并无原告所说的赌博不良习惯,只是玩玩,这两年已经没玩了。房子和养殖小区均系夫妻共同财产,汽车系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法院决定判决离婚,被告自愿同意放弃对汽车进行分割,同意给付张**抚养费,3万元借款不同意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4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1994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被告再婚时带有一女张**,现已成年。双方婚后于1997年12月27日生有一女张**,现就读高中二年级。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3月23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主动撤诉。目前,原告在北京×公司工作,被告承包养殖小区,从事养羊生意。最近两年来,原、被告虽在其宅院的北正房内分室居住,但还在一起吃饭,双方共同承担日常生活开销,但子女的花费大部分由原告支出。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不同意离婚,且愿意为缓和夫妻关系做出努力。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结婚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然年龄有悬殊,但双方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在思想观念、生活习惯等方面产生了一些分歧和矛盾,虽对夫妻关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只要双方能够珍视多年来的夫妻感情,在日后生活中互相关心、互相沟通,互谅互让、互尊互敬,特别是被告如能更好地履行对家庭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夫妻感情会和好如初。此外,双方婚生之女张**下半年即将升入高中三年级,进入人生的重要关口,从照顾张**高考升学、健康生活的角度来讲,双方离婚将对张**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本院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关*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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