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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05年11月23日生育一女。结婚后二人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吵架,无法沟通。近年来,双方经常互不理睬,长期冷战。双方曾到顺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因朋友劝说没有离成。至今,双方关系仍无法缓和,在家中互不理睬,已经没有了夫妻感情,再无和好可能,这样一起生活,对双方都是痛苦。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杨**称:原告诉称的不完全对,一个巴掌拍不响。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有孩子,我得对孩子负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4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05年11月23日生育一女。2014年8月,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常有争吵。2014年10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11月24日,经法庭调解未离婚,当天回家之后,为离婚之事原、被告吵架,当天晚上原告搬出在外居住。2015年2月初,原告搬回家中,原告与被告分室居住至今,其间有过吵架,互不理睬。双方之女长期与被告同室居住。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夏利轿车1辆,车主登记为李*,双方议定现车价值8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原告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不用被告给付抚养费;夏利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财产折款4000元。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将夏利轿车号注销,不用分。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8月后,原、被告常有争吵,原告第一次起诉经法庭调解后,其夫妻感情未缓和,且分室居住至今;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综上,应当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坚持离婚,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女儿长期与被告同室居住,根据子女的权益及原、被告的具体情况,离婚后,双方之女以随被告一起生活为宜。被告要求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共同财产夏利轿车1辆,应按其议定的价值,以照顾子女及女方的原则予以分割,夏利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应付被告财产折款酌定为5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

二、婚生女随被告杨*一起生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始,原告李*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五百元,至其十八周岁为止;

三、夏利轿车一辆归原告李**,原告李*给付被告杨*财产折款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分割及付款;

四、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被告杨*负担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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