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

我于1985年与刘*相识,于1986年8月3日生下女儿刘*1(现独立生活)。2003年4月初,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证。因刘*双下肢残疾,无法找到工作,从1982年起就自己支撑起电器维修业务来维持生计,由刘*的父母照料日常起居。婚后,我与刘*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家庭的重担全部落在我一个人身上,致使结婚多年来,我没能体会到夫妻间的彼此照顾,彼此关爱,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顾女儿、孝顺公婆更是我一个人独立承受。生活的艰难、彼此年龄的差距、家庭背景的不同以及性格上的差异,使原本不平衡的婚姻产生了裂痕。

2011年9月,赖以生计的修理部被拆迁,没有了经济来源,双方又没有工作,日常生活都受到了严重威胁。刘*的父母有经济能力,这时候非但不帮助解决困难,反而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刘*的母亲曾说“这些年来我在他们家所做的最大贡献就是与刘*有个女儿,以后的生活刘*有他的女儿,与他们做父母的没有关系”。这些让人伤心、寒心的话是导致我与刘*离婚的主要理由。2014年底,我向刘*提出协议离婚,刘*不同意,但没有了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当初与刘*相识只有17岁,双方无感情基础可言,且我在2014年11月就与刘*分居生活至今,再继续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我与刘*离婚;2.诉讼费由刘*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称:我与张*感情一直很好,且婚姻从开始到现在都经过了好多年,双方有感情基础,我父母对我们的日常生活有所照顾,女儿上大学我父母也出资了,我和张*之间没有矛盾,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张*与刘*于1985年相识并自由恋爱。1986年8月3日,双方育有一女刘*。2003年4月18日,张*与刘*登记结婚。庭审中,张*称之所以起诉离婚,是因为其与刘*母亲有矛盾。刘*也表示双方之间感情很好,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回去尝试做其父母的工作。本案经调解,原告仍坚持其离婚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方可准予离婚。张*与刘**自由恋爱,并育有一女。张*称因其与刘*母亲有矛盾,所以才起诉离婚。因此张*起诉离婚的原因并不是双方感情破裂,表明双方仍具备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故对张*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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