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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乔从人,被告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

我与田*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均系再婚。田*于1995年2月16日与其前夫生有一子。2007年8月8日,双方举办婚礼,之后共同生活,2008年3月24日生育一女王×2,2008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

自双方结婚以来,夫妻感情一直一般,因田*脾气不好,经常对我进行辱骂;因双方结婚后一直住在田*的房子内,只要双方一发生争执,田*就让我“滚蛋”,搬出其房子;田*对我母亲从不尽孝道,自双方结婚至今,从未看过我母亲。我母亲几年内三次摔伤,但田*从来不闻不问。

2011年,我起诉田*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有人为双方说和,我也考虑到孩子还小,撤回起诉。2012年,田*起诉我要求离婚,表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我仍然考虑孩子的成长问题,没有同意离婚,后贵院作出(2012)顺民初字第1044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田*的离婚诉讼请求。

我认为双方均系再婚家庭,自结婚以来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田*脾气暴躁,双方经常争吵,结婚短短几年,多次起诉要求离婚,由此可见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田*与其前夫还有一子,我无其他子女。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要求:1.我与田*离婚;2.婚生之女王×2归我抚养,田*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田*辩称:我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007年至2010年年底双方夫妻感情很好,后来从2011年因为王**家庭成员介入到我们夫妻关系中,王**把焦点中心都放到了王**母亲及兄弟姐妹上,忽略了我和孩子,双方夫妻感情不好,现在已经破裂。另我不同意王**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我要求婚生女王×2归我抚养,王**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另我要求分割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新建的14间房屋以及老房内新建的3间房屋,这17间房是我和王**二人婚后出资建造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王**与田*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8月8日举办婚礼,2008年3月24日生育一女王×2,2008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田*与前夫育有一子石*,归田*前夫抚养。

田×称其与王**婚后出资建造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新建的14间房屋及老房内新建的3间房屋,王**称该17间房屋其母亲许*也出过资,该17间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故其不同意在本案中进行分割。王**称其母亲许*已经85岁,许*2015年1月胳膊摔骨折了,尚未康复,行动不便,故其给其母亲进行了录像,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王**提交的录像文字内容为:我叫×,我老头子走的时候给我10多万元,我给王**盖房给了4万元,我跟他说了,钱给你了得让我住。田×认可录像里的人是许*,但不认可录像内容。

王**与田*均主张王**的抚养权。审理中,王**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王**归王**抚养,田*无需支付抚养费。审理中,田*要求婚生女王**归田*抚养,王**无需支付抚养费。王**主张婚生女王**由其抚养,原因在于:1.王**系燕京啤酒厂正式职工,收入稳定,田*系做个体生意,收入不固定;2.王**系技校学历,田*系中学学历,王**指导王**学习更有利;3.王**性格好,与王**关系亲近,田*脾气暴躁,经常打骂、批评孩子;4.王**仅有一女王**,田*除一女王**外,田*与其前夫还有一子;5.田*对钱看得比较重;6.王**在顺义区建新小区有住处,便于接送王**上学,不存在改变王**生活区域的问题。田*主张婚生女王**由其抚养,原因在于:1.王**从出生至今一直由田*抚养,现王**在裕*的东风小学上一年级,早饭由田*做,田*送王**上学,午饭在学校小饭桌吃,田*出钱,晚上田*接王**放学,田*做晚饭;2.田*有抚养孩子的能力,田*月工资收入为3000元,田*为顺义区×房屋的产权人。双方均称双方于2011年至今陆续产生矛盾,期间,王**离家三次,最长一次时间为半年以上,王**离家期间为田*带孩子。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录像、房本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及田*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北京市顺义区×新建的14间房屋及老房内新建的3间房屋,案外人许*对此主张权利,故本院不宜在本案中处理。

审理中,王**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王×2归王**抚养,田×无需支付抚养费,本院不持异议。审理中,田×要求婚生女王×2归田×抚养,王**无需支付抚养费,本院不持异议。

解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纠纷,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予以妥善解决。王**、田*作为王**的父母,均应当承担监护和教育子女的义务。王**主张王**由其抚养,原因在于:1.王**系燕京啤酒厂正式职工,收入稳定,田*系做个体生意,收入不固定;2.王**系技校学历,田*系中学学历,王**指导王**学习更有利;3.王**性格好,与王**关系亲近,田*脾气暴躁,经常打骂、批评孩子;4.王**仅有一女王**,田*除一女王**外,田*与其前夫还有一子;5.田*对钱看得比较重;6.王**在顺义区建新小区有住处,便于接送王**上学,不存在改变王**生活区域的问题。王**的第3、第5条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王**主张其系技校学历,田*系中学学历,王**指导王**学习更有利,应当指出,教育孩子不能以学历作为评价标准,教育子女应当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故本院对王**以此理由主张王**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王**主张其在建新小区有住处,便于接送王**上学,不存在改变王**生活区域的问题,该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王**以此理由主张王**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王**与田*婚姻存续期间,王**多次离家,且最长一次离家为半年以上,王**离家期间,田*照顾王**,田*与王**经济条件相当,田*虽与其前夫生有一子石*,但石*归其前夫抚养,综上,王**随田*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不益于王**的健康成长,本院对田*的王**由其抚养,王**无需支付抚养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对王**的王**由其抚养,田*无需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与被告田×离婚;

二、原告王**与被告田*之婚生女王×2由被告田*自行抚养;

三、驳回双方之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被告田*负担七十五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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