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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黄*,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10日生育一子、一女。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多次协商离婚及孩子抚养权问题均无果。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两个子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1600元,至二人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被告辩称

被告王**称:我与原告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为了离婚,在起诉书中所述的理由不是真实的情况。原告在起诉书中所述,“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纯属虚构。我和原告经过深入的恋爱,最后一致决定迈入婚姻,婚后生育一对可爱的龙凤胎宝宝,可能是照顾孩子我比以前辛苦了,所以抱怨多了些,但也没有经常吵架。如果性格不合,恋爱期间就能发现,何必还会迈入婚姻。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所以生活中有过争吵,也就一两次,就是因为家庭琐事引起,根本就谈不上是“经常吵架”。原告所述的理由不符合事实,夫妻感情根本没有破裂。我和原告结婚后,我从来没有想过离婚,尤其是上天眷顾我,赐予我一对非常聪明的双胞胎,我感觉我的生活很是幸福,为了孩子的幸福,我也不能轻易让我们这个家解散。如果原告因为我把全部精力放在孩子心上,忽略他,甚至对他提出过多要求,我可以在今后的日子里改正。我怀孕生子,尤其我是同时生两个孩子,生孩子、带孩子的辛苦,原告是不能体会的。所以我不能像原告一样有大把时间放在工作和社会交往上。为了这个家,为了孩子我无法接受离婚。孩子目前小,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现在两个孩子基本由我来抚养,我忙不过来时,我婆婆帮忙照顾女孩,可以说我们为了孩子成长相互配合很好。原告虽然对家里顾及不到,他比我小,不够成熟,他的做法我也能理解。不仅离婚我不接受,连原告的父母也不能接受。原告虽然起诉过一次,但没等法院审理完毕他又撤诉了,撤诉的原因是我们和好了。所以,即便原告现在又想离婚,也不能说明我们感情破裂,不能和好了。综上所述,我和原告的感情有和好可能,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10日生育一子、一女。2013年8月底,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离开原告家回其娘家居住。后双方曾谈及离婚事宜。2014年4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5月19日,被告到庭参加庭审后,当日即回到原告家。被告回家后,原告即离家在外居无定所。2014年12月19日,原告以自行调解基本达成一致,不要求法院处理而撤回了起诉。此后,双方就离婚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自2013年8月底,原、被告分居至今。2015年7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之子现在被告父母家,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双方之女现在原告父母家,与原告父母一起生活。庭审中,被告提出有夫妻共同财产如下:楼房一套的50%份额登记在被告名下,广告公司及公司名下的汽车4辆,原告名下汽车1辆。原告之父吴**对被告提出的上述财产,主张所有权,并提出是由其出资置办。审理中,原告坚持诉称之诉讼请求,被告坚持辩称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信息(复印件),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年8月底,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开始分居。2014年12月19日,原告以协商离婚而撤回起诉后,其夫妻关系未有缓和。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其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二年。综上,应当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持离婚,应准予离婚。根据双方及子女的情况,离婚后,女儿由原告直接抚养,儿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要求子女均由原告抚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吴**主张所有权,故本案不能一并处理。如被告对上述财产主张权利,可在离婚后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吴**与被告王*离婚;

二、婚生女随原告吴**一起生活,婚生子随被告王*一起生活;

三、驳回原告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吴**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被告王*负担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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