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35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院对(2012)朝民初字第3532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四、五、六项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2012)朝民初字第3532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