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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周**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15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孙*在一审法院起诉称:孙*、周**于1997年11月23日以夫妻名义同居,1998年5月4日生育女儿周**,1998年12月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感情日渐疏远,2007年1月15日经顺义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因为孩子着想及双方感情等多方面因素,双方于2007年3月21日复婚。但是复婚后的现实仍是矛盾不断,双方经常争吵,2008年8月29日孙*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孙*仍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孙*与周**离婚;2.女儿周**自主选择由抚养人,并由抚养人自行抚养;3.如有夫妻共同债务,各负担二分之一;4.诉讼费用由周**负担。

一审被告辩称

周**在一审法院答辩称:孙*、周**的婚姻经过多次反复,感情基础尚好,周**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可以维系,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周**、孙**自由恋爱,于1998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女儿周**出生于1998年5月4日。

2007年1月15日,因感情不和,周**、孙**法院(2007)顺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离婚后,周**、孙**接触中自行复和,并于2007年3月21日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周**、孙**复婚后仍不断发生矛盾和争吵,孙×并再次提起离婚诉讼,2008年8月29日,法院以(2008)顺民初字第703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孙×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孙×主张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已经破裂。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有法院(2007)顺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2008)顺民初字第7037号民事判决书、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孙*双方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屡有争吵,但经历离婚及复婚的周折,应使双方能够认识到婚姻和感情的维系并不一定拘泥于固定的形式。孙*强调双方存有矛盾的事实,但亦无法回避双方尚存在感情沟通的事实,故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基础仍旧能够维系婚姻关系,对于孙*主张感情破裂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孙*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孙*离婚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周**、孙*离婚,孩子归孙*抚养。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分割。理由是孙*、周**经常因为琐事争吵,矛盾激烈,现在没有正常的语言感情交流,陷入无言冷战,并且双方无夫妻之实已经半年多,感情已经破裂。

被上诉人辩称

周**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认可孙*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与周**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离婚后又复婚,之后虽又有离婚诉讼,但已经事隔多年,之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应当认为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孙*主张双方缺乏交流并因琐事争吵,但据查明情况,本院认为双方并未至感情完全破裂境地,双方加强沟通之后婚姻并非不可挽回。据此,一审法院驳回孙*的诉求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孙*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孙*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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