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宏×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43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于2014年3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石*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石*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