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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梁*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梁*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14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3年10月,赵×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梁*于2005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我发现梁*有酗酒恶习,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双方自2010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另我曾于2010年8月、2011年6月分别起诉梁*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但均未得到法院支持。但时至今日,梁*仍未改正恶习,我与梁*亦无法沟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之可能。经双方协商离婚未果,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我与梁*解除婚姻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梁*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梁**称,我和赵*虽是再婚,但我非常珍惜目前的这段婚姻,全心全意想把家庭日子过好。在2005年结婚后至2007年期间,我拿出自己的婚前个人存款10多万元及平时上班的工资对现居住的房屋正房3间、东西厢房各4间进行了装修,还增建了东西厢房各1间。赵*的女儿出嫁,我又自己出钱8000多元给置办嫁妆。其实,我和赵*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赵*指责我酗酒并以此为由离婚纯属虚构事实,因为实在挑不出我的毛病及离婚理由。赵*多次起诉离婚均系其女儿给的压力,其女儿听说后俸伯村快要拆迁,怕我分得拆迁款,所以一心想将我扫地出门。综上,我认为离婚是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依据,而赵*以莫须有的酗酒理由起诉我要求离婚,依据不足,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赵*的离婚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与梁**前及婚后感情尚可,二人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双方并无其他矛盾,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后应当及时沟通解决,只要夫妻双方能够在生活中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以诚相待,互相关心体贴,增强相互之间的信任,积极并妥善处理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家庭矛盾,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故对于赵*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判决:驳回赵*离婚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赵**,仍持原审诉称请求及理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请求。梁*同意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赵*与梁*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二人均是再婚,婚后无子女。二人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庭审中,赵*表示起诉离婚是因为梁*上网聊天、见网友、喝酒骂人、不将退休金交给赵*以及不讲卫生。梁*表示其上网都不会打字,也从来没有见过网友;其每天确实喝点酒,但是不会喝多了,也没有因为喝酒与赵*打架;其攒的退休金都给赵*装修了房屋,另外还要赡养母亲,所以赵*将装修好的房屋出租后,其找赵*要点零花钱也是正常的;其没有不讲卫生,因此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照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与梁**前及婚后感情尚可,二人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根据双方陈述,双方并无实质性矛盾,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后应当及时沟通解决,只要夫妻双方能够在生活中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以诚相待,互相关心体贴,增强相互之间的信任,积极并妥善处理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家庭矛盾,双方是可以和好的。现赵*起诉要求离婚,梁*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均由赵*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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