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6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赵**一审诉称:赵**、王**于2006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赵**系再婚,王**系初婚。2008年5月20日,女儿赵**出生。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在性格上认知度浅,感情基础不牢固,王**婚后经常在家中对赵**及赵**与前妻所生之女赵**进行家庭暴力,无理取闹,性格极度暴躁,拒绝沟通,长期搅得家里不得安宁,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赵**由赵**抚养,王**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被告辩称

王**一审辩称:赵**、王**于2006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赵**系再婚,王**系初婚。2008年5月20日,女儿赵**出生。双方感情基础并没有破裂,双方感情很好,不存在赵**所说的王**家庭暴力情况,不同意离婚,不同意赵**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王**于2006年自行相识,2006年11月17日双方登记结婚,赵**系再婚,王**系初婚,2008年5月20日,双方婚生女赵**出生。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虽因家庭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和睦,但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经法院询问,王**表示双方仍有感情基础,能够共同生活,其愿为维持婚姻关系继续努力。

庭审中,赵**还提交结婚证,证明双方夫妻关系。王**对此予以认可。赵**提交户口簿,证明孩子身份情况。王**对此予以认可。赵**提交照片两张,证明王**将双方婚纱照摔坏,王**对此予以认可,称因为赵**说要离婚,所以王**一气之下就摔坏了婚纱照。赵**提交赵**及赵**受伤的X线检查诊断报告,证明王**打了赵**及赵**。王**对此不予认可。赵**提交王**书写的字条,证明王**保证以后不再家庭暴力。王**对此不予认可。赵**提交录音光盘,证明王**对赵**进行过殴打。王**对此不予认可。赵**提交赵**证人证言,证明证人亲眼见到王**殴打赵**,王**还严重虐待证人。王**对此不予认可。赵**提交自己书写的两份家庭暴力经过陈述,证明王**对赵**进行过家庭暴力。王**对此不予认可。

王**提交王**受伤照片及门诊病历,证明赵**打伤王**。赵**对此不予认可。王**提交王**存折复印件,证明赵**取走了王**的钱。赵**对此予以认可,称确实取过王**的钱,但是全部用于家庭生活。王**提交望**院门诊病例记录、收费单、挂号凭证及医疗费票据,证明赵**在打王**时,把自己的手弄伤了,说明是赵**打王**打的很严重。赵**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赵**、王**双方系自行相识,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结婚已七年,并生育了一女赵**,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和睦,但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王**亦表示对赵**仍有感情,故根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不能确认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对赵**要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赵**由赵**抚养,王**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驳回赵**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赵**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同一审诉称基本一致。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6625号民事判决,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王**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而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后,不能一味的强求指责,而应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沟通解决。否则,只能加深双方之间的矛盾,既影响了夫妻感情,又不利于家庭的和睦,更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赵**、王**在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前提下自愿结婚,并育有一女赵**。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产生了矛盾,影响了相互间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无大的矛盾和冲突,但亦应反省自身的过错,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努力改善双方之间的关系,尽量避免因家庭破裂带给子女心灵上永久的创伤。再给对方,同时也给自己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综上,一审法院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证据情况、感情因素等,判决驳回赵**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对赵**的上诉意见和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赵**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赵**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