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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9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3年7月,王**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王**于1997年相识,于2008年初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14日,双方生育一子王**。在我坐月子期间,王**经常不回家。后我发现王**有外遇,王**向我坦白实情,考虑到孩子还小,我原谅了他。但之后王**还是和第三者联系,于2012年11月离家出走,说和第三者去过日子。王**至今仍不回家,不照顾孩子,不尽父亲责任。现我即将赴澳大利亚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两年内无法抚养孩子。无奈诉至法院:1.要求与王**离婚;2.婚生子王**由王**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要求判决北京市朝**楼×层×门402号房屋(以下简称402号房屋)归我所有。

一审被告辩称

王**在原审法院辩称:王**所述婚姻及子女情况无异议。我同意离婚,但不认可王**的离婚原因。双方婚姻出现问题后,我和一个女同事的关系让王**认为过于亲密,实际上我和她不是男女关系,而是比较好的朋友关系。因为我和王**之间的感情出现问题才导致我情感上出现了小波动。我离家出走是与父母闹别扭,期间我仍然给孩子买东西,并非不履行对孩子的照顾义务。我认为双方婚前了解不深,放弃工作出国后感情出现问题,因照顾孩子及王**猜忌等原因使得夫妻感情破裂。我同意抚养王**,要求王**每月支付抚养费二千元;402号房屋是我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要求分割京××号君威轿车,王**将王**满月礼金88000元和压岁钱12000元交由我方保管。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与王**于2008年7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7月14日生育一子名王**。双方曾于2011年8月共赴国外留学,于2012年4月回国。回国后,王**与王**暂居在王**父母家中,王**出生后亦由王**父母帮忙照顾。王**表示王**于2012年12月因第三者原因离家出走,王**则表示其出走原因系与父母闹别扭。

关于王**生活支出及双方收入情况,王**表示王**每月奶粉钱1000元左右,一直由其负担,吃饭等日常生活与王**父母一起,加上衣服等花费月支出在1500元至2000元之间。王**即将出国留学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每月奖学金1万元左右,除去租房、吃饭、交通等生活支出基本没剩多少钱。王**认可王**一直每月负担王**奶粉1000元左右,其他费用由王**父母负担,衣物等大概1000元左右。王**表示其回国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目前无业,没有任何收入来源。

关于婚外情,王**表示王**与其原单位前台李**存在婚外情。自2012年11月起总有女人打电话过来称找男朋友王**,后王**于2012年12月离家出走与李**在一起。王**父母及表妹杨**都知道王**与李**的婚外情。对此,王**提交其与王**短信记录、其与李**短信记录、其与杨**短信记录、其与王**母亲等家人谈话录音、王**和李**的照片等证据。据照片显示,有王**和李**趴在床上头靠头的合影、有王**和李**在房间内拥抱及亲吻的合影、有王**和李**在海边拉手的合影等。当法院问及王**与李**交往程度及关系时,王**表示和李**有过吃饭、去海边照相,室内独处仅限于聊天,没有过夜,最亲密的行为是亲吻。对此,王**持有异议,表示王**与李**不仅限于亲吻,二人还发生性关系,无意中发现王**U盘中有照片及音频录音,才发现王**的婚外情,并提交王**和李**发生性关系的音频为证。该音频录制3个多小时,前段内容是在室内男女聊天交谈,后段内容则是男女发生性关系的声音,整个录音内容均贯穿钟表走动的声音,间隔相同且连贯。王**认为录音不清晰,不存在录音反映的场景,不存在自己录音的情况。

原审庭审中,王**与王**要求法院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下:

1.402号房屋。2009年11月17日,王**与案外人张**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装修款补充协议购买402号房屋,建筑面积55.81平方米,购房款100万元,全款付清。402号房屋于2009年12月15日登记在王**名下。经询,双方均认可402号房屋市值240万元。

关于购房款出资情况,王**表示100万元购房款均由其母亲杨**支付。据王**提交证据显示于2009年11月16日现金支付定金1万元,收到杨**汇款19万元后于2009年11月27日全部转汇给张**,于2009年12月15日由杨**直接汇款给张**80万元。王**认可上述转款事实,但表示杨**仅出资80万元,有10万元是杨**保管双方婚礼的礼金,另有10万元是在2009年11月18日,王**母亲交付王**母亲杨**现金明确用于购房。对此,王**认可王**母亲交付杨**十万元现金事实,但表示用于买车使用,并未购房,如果用于购房,杨**会向其说明。王**否认礼金一节,表示双方已将礼金全部消费,所有购房款均由杨**出资。

关于402号房屋权属,王**认为由双方父母及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据王**过错情节由法院判处房屋折价款。王**认为杨**出资系对其个人赠与,402号房屋系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2.京××号君威轿车。2012年4月23日,以王**名义购买该车,税费合计194900元,全款付清。同日,京××号车辆登记于王**名下。经询,双方均认可车辆市值13.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王**认为该车系夫妻共同财产,于第一次庭审时同意车辆归王**所有,要求车辆折价款;于第二次庭审时主张车辆所有权。王**要求车辆所有权,给付王**折价款。

3.王*3满月礼金88000元及压岁钱12000元。王*1称王*3满月时,亲戚朋友给礼金88000元,由王*2保管现金,并未存入银行。2013年过年时,王*1父母给王*3压岁钱1万元、王*1朋友给王*3压岁钱2000元,亦由王*2保管,就此提交礼金簿为证。王*1要求王*2将上述钱款交由王*1保管。

对此,王**称王**办满月时,其在家并未出席,没有收到过礼金。过年时,王**也给王**亲戚家孩子压岁钱,互有支出。压岁钱都花了,王**没有任何存款。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装修款补充协议、车辆登记证、照片、录音光盘、银行转账凭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为证。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本案中,王**与王**夫妻感情失和,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应予准许。据王**提交照片及光盘可知,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与案外第三者发生拥抱、亲吻甚至性关系等亲密行为,且与第三者结伴相游。王**否认证据证明力,但未能反证推翻。王**认可与第三者有亲吻行为,但表述仅为较好的朋友关系,其所述难以采信。在王**生育王**不足半年时间内,王**发生上述情况,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担当,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背弃家庭应负责任,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及婚姻关系解除,存在明显且重大的过错,其行为应予谴责。法院以保护女方和子女权益为出发点,考量上述情节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酌情判处。

关于子女抚养,王**面临出国留学主张王**由王**抚养,王**表示同意,法院不持异议。法院根据王**年龄状况及生活需要,结合王**经济情况酌情判处抚养费。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402号房屋于王**与王**婚后购买,王**提交证据虽显示购房款100万元均由其母杨**转账支付,但王**亦认可王**母亲曾给付杨**十万元现金。结合钱款给付时间及背景,王**表述10万元用于购房符合常情,法院予以采信。王**未能举证证明夫妻财产10万元礼金用于购房,法院难以采信。双方父母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王**与王**按各自父母出资额按份共有房屋。402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法院考虑双方比例份额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判处402号房屋归王**所有,王**给付王**房屋折价款50万元。双方均认可京××号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考虑到王**生活需要,法院判处京××号车辆归王**所有,王**给付王**折价款8万元。关于王**满月礼金及压岁钱一节,王**未能举证证明上述钱款由王**保管并留存,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判决如下:一、准王**与王**离婚。二、婚生子王**由王**抚养,王**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至王**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北京市朝**楼×层×门402号房屋归王**所有。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王**房屋折价款五十万元。四、京××号车辆归王**所有。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王**车辆折价款八万元。王**于收到车辆折价款当日协助王**办理车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五、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王**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法院判决后,王**不服,持原审辩称意见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四项,依法改判:王**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402号房屋归王**所有,王**不支付王**折价款;京××号车辆归王**所有,王**给付王**车辆折价款67500元。王**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愿缔结之婚姻关系的存续要求夫妻间应互相忠实,彼此尊重,共同维系和睦融洽的感情;夫妻间相互忠实、相濡以沫既具情感上的付出,也表现为法律上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第三者发生过分亲密行为,逾越道德界线,背离自身家庭角色与责任,有违夫妻忠实义务,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存有明显而重大之过错。故基于上述情节的考量,本案对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应以照顾女方和保护子女权益为原则,酌情判处。关于抚养费问题,因王**求学海外,以奖学金为学习、生活主要经济来源,生计之外难见宽裕,原审法院所判决之抚养费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就402号房屋分割问题,该房系婚内购买,王**认可王**母亲给付10万元之事实,综合考虑本案证据,结合该10万元款项给付时间、接收主体及双方协商背景,对于王**关于该款系用于购房出资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双方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原审法院依据双方比例份额、结合具体案情,判决402号房屋归王**所有、王**给付王**房屋折价款50万元,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车辆折价款,因王**系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过错方,故原审法院本着照顾女方权益之原则所作之判项,合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王**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全费500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4575元,由王**负担975元(已交纳),由王**负担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57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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