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秦*因与被申请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07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秦*于2014年3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秦*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