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03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负担75元(已交纳),由王*负担75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